首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开征集转让事项出具意见。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