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