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