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予以公告:
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