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