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