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