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被引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