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