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