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