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内部审核程序;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