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