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