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