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三峡水库防洪调度指令或者水量实时调度指令的,由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