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三峡水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时,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调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