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水库调度 第十七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水库调度 第十七条 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发生干旱灾害时,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应急水量调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