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403条
第91.403条 具有中国标准类适航证的有动力的民用航空器的仪表和设备要求
除了本条(c)(3)和(e)规定外,本条(b)到(f)款中规定的任何运行中,驾驶具有中国标准类适航证的有动力的民用航空器时,该航空器应当装有本规则对运行种类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这些仪表和设备应当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按目视飞行规则(昼间)飞行时,航空器应当安装下列仪表和设备:
空速指示器;
高度表;
磁罗盘;
每台发动机用的转速表;
使用压力(润滑)系统的每台发动机用的滑油压力表;
每台液冷发动机用的温度表;
每台气冷发动机用的滑油温度表;
每台高空发动机用的进气压力表;
指示每个油箱中油量的油量表;
起落架位置指示器(如果该航空器装有收放式起落架);
按CCAR-23部合格审定的飞机,应当装有批准的航空红色或白色防撞灯光系统。该系统失效后,该航空器可继续飞行到能够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地点;
如果航空器在水面上空载客运营并且离岸超过其无动力滑翔距离时,应当备有为每名乘员易于取用的经批准的漂浮装置,且航空器上至少有一个烟火信号装置;
每个年满2周岁或以上的乘员必须有经批准的带金属锁扣装置的安全带;
对小型民用飞机,每个前排的座位(飞行机组或与其平行的座位)有一副经批准的肩带。
该肩带应当设计成在乘员经受CCAR-23部23.561(b)(2)中规定的固定载荷要求的极限惯性力时,能保护乘员免受严重的头部伤害。装于飞行机组位置处的每副肩带应当使机组成员就座并束紧安全带和肩带时能完成飞行操作所要求的全部职能;
一个应急定位发射器(如果第91.405要求);
不包括驾驶员的座位数为9座或以下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应当按照CCAR-23部23.785的要求配备肩带;
旋翼机应当按照相应的适航要求配备肩带。
按目视飞行规则(夜间)飞行时,航空器应当安装以下仪表和设备:
本条(a)中规定的仪表和设备;
经批准的航行灯;
一个经批准的航空红色或航空白色防撞灯系统。防撞灯系统失效后,该航空器可继续飞行到能够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地点;
为取酬而运行的航空器,一个着陆灯;
供所有安装的电气和无线电设备用的足够的电源;
一套备用的保险丝或者对所需的每种保险丝各有三个备件,安放在飞行中的驾驶员容易取得的位置。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航空器应当安装下列仪表和设备:
本条(a)款规定的仪表和设备,以及本条(b)款对夜间飞行规定的仪表和设备;
与所用地面设施相适应的导航设备和双向无线电通信系统;
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对下列航空器除外:
按CCAR-121部规定安装了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的飞机,该仪表系统在整个360°的俯仰和横滚飞行姿态变化中是可用的;
(ii)按CCAR-29部规定安装了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的旋翼机,该仪表系统在±80度俯仰和±120度横滚飞行姿态变化中是可用的。
侧滑指示器;
可按大气压力调节的灵敏型高度表;
指针式或数字式显示时、分、秒的时钟;
足够容量的发电机或变流机;
陀螺倾斜和俯仰指示器(人工地平仪);
陀螺磁罗盘指示器(航向陀螺仪或等效仪表)。
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按本条(c)(2)要求装有甚高频全向信标导航设备,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拔7300米(24000英尺)或以上高度上运行时该航空器应当装备经批准的测距设备(DME)。当本要求的测距设备在海拔7300米(24000英尺)或以上高度上失效时,该航空器的机长必须立即通知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而后可在7300米(24000英尺)或以上高度上继续飞行到预定着陆的可修复或更换该设备的下一个机场。
II类运行应当安装本条(c)款和本规则附录B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III类运行应当安装本条(c)款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本条(e)和(f)款不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