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其他合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