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