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