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