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