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