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办理无菌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