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