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四章 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无菌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