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四章 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