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四章 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