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企业有不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