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留样观察或已售出的无菌器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封存该批号产品,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