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和产品抽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连续停产二年以上的,其产品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