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不受责任限制的索赔

本公约的规则不适用于:

有关救助或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

有关1969年11月29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或实施中的该公约修正案或议定书中所载油污损害的索赔;

根据管辖或禁止核能损害责任限制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提出的索赔;

对核子船舶所有人提出的核子损害索赔;

所任职务与船舶或救助作业有关的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的雇用人员,包括他们的继承人、亲属或有权提出索赔要求的其它人员所提出的索赔,如果按照船舶所有人或救助同雇用人之间的服务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无权在此类索赔方面限制其责任,或者根据此项法律,仅允许将其责任限制在较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限额为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