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须受责任限制的索赔
除按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外,下列索赔,无论其责任的根据如何,均须 受责任限制的制约:
有关在船上发生或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害(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索赔;
有关海上货物、旅客或其行李运输的延迟所引起的损失的索赔;
有关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除契约权利之外的权利引起的其它损失的索赔;
有关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包括船上的任何物件)的起浮、清除、毁坏或使之变为无害的索赔;
有关船上货物的清除、毁坏或使之变为无害的索赔;
有关责任人以外的任何人,为避免或减少责任人按本公约规定可限制其责任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由此措施而引起的进一步损失的索赔。
第1款所列各项索赔,即使以追偿请求或者根据契约要求赔偿的方式或其 它方式提出,也应受责任限制的制约。但第1款第(4)、(5)和(6)项所列 索赔,在其涉及与责任人所订契约中所载报酬问题时,应不受责任限制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