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有权享受责任限制的人
下述定义中所指的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可以根据本公约规定,对第二条 所列索赔,限制其责任。
“船舶所有人”一词,是指海运船舶的所有人、承租人、经理人和营运人 。
“救助人”是指从事与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服务工作的任何人。救助作业 还包括第二条第1款第(4)、(5)、(6)项所述作业。
如果第二条所规定的任何索赔,是向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对其行为、疏忽 或过失负有责任的任何人提出的,这种人便有权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制。
就本公约而言,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应包括对船舶本身提起诉讼案件中的 责任。
对于按本公约规定须受责任限制的索赔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与被保险 人本人在同一限度内享受本公约的利益。
援用责任限制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