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退出

缔约国可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一年后的任何时日,退出本公约。

退出本公约,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

退出本公约,应自交存退出通知之日一年后次月第一日起,或自该通知中 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