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留

任何国家均可在签字、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公约时,保留不适用第 二条第1款第(4)项和第(5)项的权利。但对本公约的实质性条款,不得作任 何其他保留。

在签字时所作的保留,须在批准、接受或认可时予以确认。

对本公约作出保留的任何国家,均可在任何时日通过寄交秘书长的通知而 予以撤销。这种撤销,应自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如果该通知声称,对于保留的撤 销应自通知中具体规定的日期起生效,而这一日期又较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为迟, 则撤销应自这一较迟日期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