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生效
本公约自十二个国家已在本公约签字并无保留地批准,接受或认可,或者 已经交存所需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文件之日一年后次月第一日起生效。
对于在本公约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之后但却在生效之日以前交存批准、接 受、认可或加入文,或者签字并无保留地批准、接受或认可的国家,其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或者其签字并无保留地批准、接受、或认可等项,应自本公约生效之 日或签字之日,或交存文件之日第九十天后次月第一日起生效,二者之中以较迟者 为准。
对于任何一个在本公约生效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本公约应自该 国交存其文件之日九十天后次月第一日起生效。
对于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本公约应取代并 废止1957年10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 和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