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签字。批准和加入

本公约自1977年2月1日起至1977年12月31日止,在政府海 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总部向所有国家开放,以供签字,并在其后继续 开放,以供加入。

各国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缔约国:

签字并无保留地批准、接受或认可;或者

签字并须经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认可;或者

加入。

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公约,应向“海协”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 长”)交存一份载有上述意图的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