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索赔总额

根据第六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应适用于下列各项索赔总额:

对第一条第2款所指任何人以及他或他们对其行为、疏忽或过失负责的任何人提出的索赔;

对从另一艘船舶进行施救工作的该船船舶所有人,和从这种船舶进行施救工作的救助人,以及他或他们对其行为、疏忽或过失负责的任何人提出的索赔;

对不是从另一艘船舶进行施救工作的救助人,或者只是在对之进行施救工作的船上作业的救助人,以及他或他们对其行为、疏忽或过失负责的任何人提出的索赔。

按第七条规定的责任限制,适用于可能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就第一条第2 款所述有关第七条所指船舶的负有赔偿责任的任何人,以及他或他们对其行为、疏 忽或过失负责的任何人提出的各项索赔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