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没有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限制

尽管第十一条所述责任限制基金尚未设立,也可以援引责任限制。但是, 缔约国可在其国内法中规定,当在其法院审理须受责任限制的索赔时,只有在责任 人已按本公约规定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或在援用责任限制权利时设立该项基金,才 能援用责任限制的权利。

如在没有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情况下援用责任限制,应相应地适用第十二 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发生的诉讼程序问题,应按受理诉讼的缔约国本国法律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