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计算单位
上述第六条、第七条所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特别 提款权。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数额,应按照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之日、付款之日或根 据该国法律与此项付款等值的担保提出之日该国货币的价值,折算成谋求责任限制 所有国家的本国货币。凡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本公约缔约国,其以特别提 款权表示的本国货币的价值,应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上述日期在进行营业和交易 中适用的现行定价办法计算。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本公约缔约国,其以 特别提款权表示的本国货币的价值,应按该缔约国确定的办法计算。
但是,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且其法律不允许实施本条第1款规 定办法的国家,可在签字并无保留地批准、接受或认可之时,或在批准、接受、认 可或加入之时,或在此后任何时期宣布,将在其领土内适用的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 限制,确定如下:
有关第六条第1款第(1)项:①凡吨位不超过500吨的船舶,为5,000,000货币单位;②凡吨位不超过500吨的船舶,除第①项外,还应增加下列数额:
自501吨至3,000吨,每吨为7,500货币单位;
自3,001吨至30,000吨,每吨为5,000货币单位;
自30,001吨至70,000吨,每吨为3,750货币单位;
超过70,000吨,每吨为2,500货币单位。
有关第六条第1款第(2)项:
凡吨位不超过500吨的船舶,为2,500,000货币单位;
凡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除第①项外,还应增加下列数额;
自501吨至30,000吨,每吨为2,500货币单位;
自30,001吨至70,000吨,每吨为1,850货币单位;
超过70,000吨,每吨为1,250货币单位。
有关第七条第1款,为700,000货币单位乘以船舶证书上规定的载客定额所得的数额,但不得超过375,000,000货币单位。第六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适用于本款第(1)和第(2)项。
上述第2款所指货币单位,相当于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 。将第2款规定的货币单位数额折算成国家货币时,应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办理。
第1款末句所述计算办法和第3款所述折算办法,应能使第六条和第七条 所述数额在以缔约国本国货币计算时,尽可能表示出上述条款中按计算单位计算时 的同一真实价值。缔约国在签字并无保留地批准、接受或认可之时,或在交存第十 六条所指文件之时,应视情况向本公约保管人提交第1款所述计算办法,或第3款 所述折算结果,并在其变更时作出相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