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旅客索赔的责任限制
对于在任一具体情况下提出的有关船上旅客人身伤亡的索赔,船舶所有人 的责任限制,为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上规定的该船载客定额所得的 数额,但不得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就本条而言,“船上旅客人身伤亡的索赔”,是指该船所载下列任何人所 提出或代其提出的任何此种索赔,即:
根据旅客运输契约而载运者;或
经承运人同意,随同照料货物运输契约中所载车辆或活动物者。
对于在任一具体情况下提出的有关船上旅客人身伤亡的索赔,船舶所有人 的责任限制,为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上规定的该船载客定额所得的 数额,但不得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就本条而言,“船上旅客人身伤亡的索赔”,是指该船所载下列任何人所 提出或代其提出的任何此种索赔,即:
根据旅客运输契约而载运者;或
经承运人同意,随同照料货物运输契约中所载车辆或活动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