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际劳工局总干事应将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退出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全体成员国。

总干事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成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成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