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经向国际劳工局总干事通知登记可退出本公约。此项退出应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生效。

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规定的退出权利,需再遵守十年,且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可按本条规定的条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