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四条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公约应仅对批准书已经总干事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有约束力。 本公约应自两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总干事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此后,对于任何成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