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特定的船只-船只的种类
(Ⅰ)在买卖合同规定由特定船只装运,或者一般地应由卖方租赁全部或部分 船只,并承担将货物装船的情况下,非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改用其他船只代 替。买方也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Ⅱ)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用蒸汽船装运(未指定船名),卖方在其他条件相同 的情况下,可用蒸汽船或内燃机船运给买方。
(Ⅲ)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装运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笼 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路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 只来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