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关于卖方装船的责任

(Ⅰ)除依照下节的第七条第(Ⅲ)款、第(Ⅳ)款的规定外,卖方必须备妥 合同规定的货物,并且依照装船港口的习惯方式将货物装到该港口的船上。

(Ⅱ)如成交时订售的是海上路货,或按照第七条第(Ⅱ)款和第(Ⅳ)款规 定的方式已经交给承运人保管,或者为履行合同起见,卖方有权按合同规格买进海 上路货时,卖方只需将该货划拨到买卖合同项下。这种划拨不需在单据提交买方以 前办理,提交单据即意味着该货划拨到买卖合同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