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总则

本规则称为《华沙-牛津规则》,如在合同中采用本规则,就肯定说明合同当 事人意欲订立一个C·I·F合同。

在C·I·F合同中,本规则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变更、修改或增添其他条款, 但这样的变更、修改或增添必须经合同当事人明示的协议才能成立。如无上述明示 的协议,则一切涉及全部或部分海上运输货物的买卖,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用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照 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本规则所使用的“特定行业惯例”,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已形成的普遍通用的习 惯,从而可以认为合同当事人已经知道这一习惯的存在,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参照了 这一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