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
(Ⅰ)如果合同规定的货物需要有出口许可证才能装船,卖方有责任承担费用 ,申请许可证,并竭力获得这种许可证的批准。
(Ⅱ)除下列情况外,本规则不赋予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有关订售货物的产地证 明或领事发票的权利:(a)特定行业惯例规定需取得这两种单据或其中任何一种 者;
(b)货物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前,卖方接获买方明确指示需要取得此种证 明书和/或此种领事发票者。取得这种单据的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如果合同规定的货物,目的港所在国需要进口许可证,买方应负责自行承担费 用,取得这种许可证,并在货物装船前通知卖方,说明这种许可证已经取得。